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年8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牛蛙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绍兴市越城区侯三岁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8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侯三岁火锅店使用的牛蛙进行了抽样检验。后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侯三岁火锅店于年8月2日18元/kg的价格购入上述牛蛙25kg,其在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牛蛙已作为餐饮原料使用完毕,故无法进行召回,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调查过程中,该火锅店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身份证明、具体经营地址等进货来源信息。年10月20日,本局向该火锅店送达了绍越市监罚告〔〕号《行*处罚告知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火锅店经营上述牛蛙的行为属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故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对该火锅店处罚如下:罚款元。
于年11月2日,本局向绍兴市越城区睿安食品超市送达了绍越市监处罚〔〕号《行*处罚决定书》。
(三)绍兴市越城区侯三岁火锅店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后续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等。